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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懺悔中國人的懺悔

謝盛友


謝盛友:懺悔中國人的懺悔


謹以此文感謝所有愛我的先進、文友、弟兄姐妹。感謝妳們看重盛友,感謝妳們閱讀和評論。


後進:盛友   鞠躬





謝盛友:三次“認識”馮至
 

作者:謝盛友


年初與國內壹位大姐通信,談起馮至先生的翻譯,她竟然是馮至先生長女馮姚平女士的朋友。她們常有來往,每年春天有聚會,有時還會交流壹些老照片等資料。世界真的很小,“冤家路窄”。

第壹次“認識”馮至先生是在廣州中山大學讀書的時候,他與田德望教授編寫的《德國文學簡史》,實話實說,“慘不忍睹”。當時,我不明白的是,這樣的破爛東西,竟然也能當課本,用來教育學生?

1983年從收音機裏聽到,馮至獲得該年度的歌德獎章,我當時的第壹反應是“德國人,妳有沒有搞錯?”因為我內心搞不懂,歌德獎章為什麼會授予這樣壹個編寫“毒蘑菇”者?[1]

我第二次“認識”馮至先生,是來德國的前後,也是因為母校中山大學的關系。1987年,我正在準備來德國自費留學,母校的老師和留校任教的同學來信,邀我參加在中山大學舉行的德語文學研究會第三屆年會,說82歲高齡的馮至先生到會,機會難得。我由於私心太重,也沒有時間參加。會後,馮至先生設立“馮至德語文學研究獎”,用德意誌學術交流中心(簡稱DAAD)授予他的藝術獎獎金壹萬馬克作為基金,該獎授予在德語文學研究領域作出成績的、年齡在45歲以下的中國籍中青年學者,每兩年評選壹次。當時,我知道這個消息後,對老先生開始有壹些好感。那年的12月15日,聯邦德國駐華大使韓培德,代表德國政府將聯邦德國最高榮譽的“大十字勛章” (Großkreuz)授予馮至先生。

後來,在德國認識Goldmann博士,老G跟我說,他任文化部長時曾陪同馮至吃飯,就是在歌德獎章頒發的宴會上。老G人品誠實、正直、謙虛、平易近人,既然是老G的朋友,後來我想,馮至“壞”不到哪裏去。

第三次“認識”馮至先生是現在,讀了那位大姐的信後,我就開始重新閱讀馮至和他的女兒馮姚平。根據馮姚平女士的回憶,在大躍進時代,馮至他們的任務是要在很短的時間裏編出壹本《德國文學簡史》。馮至和田德望兩位教授帶著壹些青年教師壹起編。在那種條件下,馮至只能把他多年教德國文學的講稿,作為基礎編成了那本書的前半部分。這本書,成了他壹生中三大憾事之壹。幾個月之內讓他完成壹本教材,是趕鴨子上架,對於他個人來說,則是制造了遺憾。直到馮至快去世的時候,外文所打算編壹本集子為他祝壽,裏面收集壹些他的同事和學生們的研究成果。書快編成的時候,外文所的人要拍壹些馮至的書影放到集子裏,馮至特意地叮囑馮姚平:“不準拿那本書。”他覺得,馮至弄出那樣的壹個東西出來,是壹種侮辱。後來給他編全集的時候,為了保持歷史的原貌,編委會決定把這本書、以及他在“反右”和文革時期寫的那些批判文章都收了進去。

季羨林說:“這樣子可以讓人們看出,在那個年代像馮先生這樣正派老實的人,都要被扭曲地寫這樣的東西,也可以讓後世引以為戒。”

馮至先生的懺悔盡管姍姍來遲,但用周揚的話來形容,那就是 “馮至是壹個長期工作中犯過不少錯誤的人,但他不是堅持錯誤不改的人。”

懺悔,對於壹個知識分子,尤其是具影響力的知識分子來說,非常重要。本世紀,基督教在中國的鄉鎮和城市平民中有所收獲,但基督教卻沒有掌握知識分子階層。中國知識分子大多是堅定的無神論者,他們被自己的理性知識所阻攔,無法像康德所言“超越理性,達到彼岸”,獲取神性真理的基本信息。基督教若沒有影響到中國知識分子,尤其是意見領袖知識分子,那將是基督教倫理在中國文化中的失效。

人是從眾動物,如果意見領袖知識分子甘當“沈默的大多數”,那麼懺悔文化在中國(甚至整個東亞)將永遠缺席。“妳看,人家有頭有臉的知識分子,不也這樣?我壹個小老百姓,算什麼?”

其實,神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然而,從傷痕文學、知青文學到“右派”文學,中國人上上下下形成了壹場最廣泛的“訴苦”運動,滋養了壹批又壹批的“文學啃老族”, 那些“苦大仇深”的撒嬌者,最終沒有被引向懺悔,為什麼?因為中國的知識分子,很少有像馮至先生這樣的懺悔者。

在壹個沒有基督教傳統的中國,是否擁有哺養懺悔機制的搖籃?這是壹個令人困惑的難題。

悔改不但需要非凡的勇氣,而且需要明確的方向。這個方向,首先指向自身的歷史罪過,然後指向改變的方向。人,只有不斷地懺悔和改正,才能謳歌人性。

我是地地道道的罪人壹個,在此,我懺悔我自己的不美。我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以人度人。我內心的黑暗和骯臟,侮辱了馮至先生。

我三次“認識”馮至先生,其實我還是沒有認識馮至先生。


註釋:

[1] 《毒蘑菇》是希特勒年代傳播最廣、毒害青少年最深的壹本書之壹,作者:Ernst Hiemer。Der Giftpilz: ein Stürmerbuch für Jung und Alt. Verlag Der Stürmer, Nürnberg 1938.

 

 

謝盛友:“我爸是李剛”的法律思考




筆者首先聲明:若司法獨立,案子審判後,各方心悅誠服,不會有如下的文字。


十幾個80後90後留學生查經班結束後,相互聊天,他們極度欣賞鳳凰衛視的“壹周立波秀”。

當時,我不知道周立波是誰,但是,我知道“我爸是李剛”這句話,那是2010年最流行的話語之壹。“我爸是李剛”這句話,不但反映了權力的傲慢,更加反映了平民老百姓權利的貧困,甚至是對人的生命和尊嚴的莫大羞辱和踐踏。“品嘗”這句話的文化意義,其實就是“品嘗”公民社會的苦澀。


80後90後留學生有聲有色地描述,周立波在上海美琪大劇院裏帶領著上千觀眾笑侃“我爸是李剛”:
    周立波(出場):“舉頭望明月,我爸是李剛”。(觀眾笑)
    周立波:“下面請大家和我壹起來,說得整齊些。日日思君不見君 ——”
    觀眾(齊聲):“我爸是李剛”。(觀眾笑)
    周立波:“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
    觀眾(齊聲):“我爸是李剛”。(觀眾大笑)
    周立波:“同是天涯淪落人,我爸真的是李剛”。(觀眾爆笑)

……

全中國105萬人名叫李剛,但“我爸是李剛”那個李剛,不會有人混淆,每個人都知道的李剛,就是那個科級的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

本文要思考兩個問題:李剛該不該享受人的尊嚴?周立波該不該承受法律制裁?

李剛是壹個名人,是壹個普通人,甚至是壹個“犯人”,他該不該享受人的尊嚴?答案顯然是肯定的。
“犯人”與名人和普通人壹樣,都享有被尊重的權利,這是法治社會不能退讓的道德底線。

法治國家的情況,大致應該與德國壹樣。法律(德文:Gesetz)最高;條例(德文:Verordnung)其次;指示(德文:Hinweis)第三;暗文(德文:Geheimpapier)墊底。法律和條例已經具備完全法律的效力,非執行不可。法律和條例是我們壹般的民眾可看得到的,而指示或暗文,我們壹般人看不到,並且執行者就有很大的空間。
在法治國家裏,法官判案根據法律或條例,若沒有這兩者,就找法院以前的判決判例。前人法官的判例可以被視為法律的效力。

壹個國家的憲法是最高法,是人權規範,從最高法引申出很多詳細的特殊法,而在司法操作過程中,特殊法優先於普通法。

德國最高法院1999年12月 1日就公眾人物權(名人權)作出如下判決(BGH, Urt. v. 1.Dezember 1999 - I ZR 49/97  ):
公眾人物有權享受肖像和名字的保護,這種保護不僅僅是精神層面上、也包括經濟層面上的保護。任何未經許可而濫用公眾人物的照片或名字,均屬違法, 濫用者將受到刑法追究。
公眾人物的保護主要根據基本法(憲法)第壹、二條,以及民法典的第823條。民法典第874條主要規定,名人受損害後的賠償。
早在1987年10月13日,德國最高法院就對名人名譽的保護作出了判決(BGH, Urt. v. 13.Oktober 1987 - VI ZR 83/87  ):主要對名人聲音的保護。

以上這兩個判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假定李剛這位名人是“犯人”,他也應該享受“犯人”的尊嚴。聯合國及其下屬的國際性組織和某些洲際的人權保障組織制定相應國際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966年《國際人權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公約》、1988年《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1990年《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非洲人類及人民憲章》等。上述國際性法律文件比較系統地確立了“犯人”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及其程序救濟機制。

比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壹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 款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壹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壹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壹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李剛,及其 “官二代” 李啟銘的法律程序,有否符合上述公約、原則和判例?

酒駕致人死傷案的判決,不但沒有平民憤,反而,以“我爸是李剛”為題的造句接力卻在全球華人中進行,如火如荼,勢不可擋。周立波將其搬上舞臺,“海派清口”表演藝人的這幕“我爸是李剛”,有否觸犯法律?

1971年,德國的壹部長篇小說《摩菲斯特》(Mephisto)經幾年之久的法律爭議後,德國憲法法院判決予以禁止。小說幾乎毫不掩飾地描述已去世的演員格隆德根斯 (Gustav Gruendgens)在納粹時代的表現,而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認為,格隆德根斯的名人權(Persoenlichkeitsrechte)高於藝術自由。

在法治社會裏,媒體當然有自由,但是,假如有人在在小說裏、電影裏或者戲劇裏發現了自己的存在,從1971年這個案子以來,這類事情就經常地走上了法庭。司法的天平往往偏向於名人權的保護。

2006年,法蘭克福州高級法院禁止電影《羅騰堡食人者》(Der Kannibale von Rotenburg)放映。前些年因與被食者配合著食人而轟動壹時、2004年被判處8年半監禁的麥維斯 (Armin Meiwes)於是免於壹場折磨:壹部電影裏反映的壹個人的生活和罪行跟他的人生和罪行壹樣。2008年2月26日,柏林中級法院發布對描述麥維斯生平的《食人者采訪錄》的緊急停發令。盡管這本書是跟食人者本人合作寫出的,但家屬親人們覺得細節的發布侵害了他們的隱私權。

“我爸是李剛”這出“戲”還要繼續演下去嗎?



寫於 2011年2月10日,德國班貝格



謝盛友:明天妳我都是李剛


在寫《“我爸是李剛”的法律思考》壹文時,我估計會有不同意見出現,所以,自我保護在先,文章壹開頭就是筆者聲明:若司法獨立,案子審判後,各方心悅誠服,不會有如下的文字。

2008年我在海內外兩岸三地發表《楊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兩篇文章都是壹個共同的出發點,壹個公民社會是否成熟,司法獨立是壹個很大的關鍵;壹個法治社會是否成熟,犯人的尊嚴是否得到保障,是壹個很大的關鍵。兩篇文章涉及的“犯人”不同而已,壹個是“弱勢”者,壹個是“強勢”者。

我在很多文章裏都指出,“強弱,好壞,左右,上下”這些都是我們人為的概念,不是永恒的定義。

壹篇文章壹萬多人閱讀,61人支持,128人反對,兩百多篇評論,“拋壹磚引來壹大塊玉”,對於我這個喜歡思考的人來說,很知足。但是,我感到不安的是,很多文友帶來“階級劃分”的評論。“妳謝盛友是不是李剛的小舅?”

我告訴妳,我不但是李剛的小舅,我就是李剛,比李剛還要醜惡的李剛。

我告訴妳,仇恨不在階級裏,不在政黨裏,也不在敵人朋友之間,卻實實在在地內存於妳我的心裏。妳我壹半是天使,壹半是野獸,內心的老虎動不動就會跑出來咬人。

階級壹劃分,就麻煩,問題就出現了,仇恨就來了。妳我為什麼恨李剛,因為妳我還不是李剛,如果妳我是李剛,可能比李剛還要李剛。妳我恨李剛,是因為妳我愛李剛,愛自己“恨鐵不成鋼”。成不了李剛,有很多原因,可能出身不好,可能受教育程度不夠,可能社會裙帶關系不過硬,…… 反正都是李剛的不對。但是,若妳我權柄在握,恐怕比李剛更加李剛地壓迫弱勢。

妳我恨李剛,目的是要打倒李剛,取而代之。可是,妳我都忘記了,我們是在壹片“打倒”的高呼聲中長大的。妳我從來不會被打倒,因為妳我早就躺下。

但是,妳我是李剛,妳我還有懺悔和悔改的機會。

悔改不但需要非凡的勇氣,而且需要明確的方向。這個方向,首先指向自身的歷史罪過,然後指向改變的方向。妳我,只有不斷地懺悔和改正,才能謳歌人性。

 “愛妳的仇敵,替他禱告。” 愛李剛,妳我就替他禱告。

敵人、朋友,這些是我們人為的概念,不是永遠的定義。

耶穌為那些分他衣服的兵丁禱告:“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路二十三34)

妳我若不悔改,至死不悟,就是致死都在咬人。

寫於2011年2月24日,德國班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