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日本官方對釣魚島歸屬問題提出的法律依據
俞力工
每當日方提及擁有釣魚島的法律依據,壹定援引此“對日合約”的第三條內容:《舊金山和約》第三條: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 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壹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 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壹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壹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看看中方的辯駁,壹般均傾向於強調“對日和約”簽訂前中國兩當局如何為美、英等國所出賣而不得參加會議;如何背著中國與日本簽訂傷害中方權益的條約;如 何埋下“臺灣地位未定論”伏筆等等。然而如果仔細觀察,會發現即便《舊金山和約》本身,根本就與釣魚島扯不到壹塊兒。
條約中,所謂的孀婦巖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均位於琉球群島以東甚遠地帶,與處於琉球群島之西的釣魚島毫無關聯。
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壹語盡管含糊,卻不包括釣魚島與日本明言放棄的臺、澎。這是因為有關臺、澎部分,已在同壹條約第 二條有具體的“放棄”規定。此外,第三條內容涉及美國托管範圍,如果當時就有把臺、澎或者釣魚島列入托管範圍的意圖,應當會像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那樣,明 確指出其名稱。
就因為《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不包括釣魚島,美國於1953年12月25日才會發出“美國民政府第25號令”(即關於“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的布告),並稱: “根據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由是將“新的托管範圍”指定為包括北緯28° 東經124°40' 至北緯 24° 東經122° 這條直線以東的地區。由於釣魚臺的位置恰好在北緯25°44' 與25°56'以及東經 123°30'與 124°34' 之間,而且處於這條線的東部,因此給劃進了此時頒布的“新托管範圍”。 美國托管當局這種單方面將釣魚島劃入托管範圍的做法,盡管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卻恰好駁斥了日本提出的“《舊金山和約》已將釣魚島納入美國托管範圍”的主張。
於 是乎,情況便相當明確,壹.日方所謂“《舊金山和約》確定了釣魚島歸屬日本”純系無稽之談;二. 1953年的“美國民政府第25號令”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嚴重侵犯;三。 1972年將琉球群島與釣魚島的管理權壹並“交還”日方,更是對中國主權的再度侵犯。201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