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廣告服務 聯系我們 關於萬維
專欄作者
解濱水井
壹嫻謝盛友
施化核潛艇
小心謹慎張平
捷夫茉莉
凡凡湘君
         專欄作者
容若俞力工
柳蟬趙碧霞
開心雨半窗
木然夢夢
上官天乙特務
圓月彎刀小放
         專欄作者
楊柳岸程靈素
法老王鐵獅子
谷雨金錄
莉莉小貓務秋
藍精靈枚枚
有點紅妝仙子
         專欄作者
索額圖辛北
細煙王琰
水梔子多事
施雨汗青
男說女說林藍
任不寐文字獄牢頭
         專欄作者
老禿筆尹國斌
櫻寧吹雪
少君老鄲
白鴿子摩羅
朱健國王伯慶
小尼酒心
         專欄作者
伊可京東山人
潤濤閻老麼
風雨聲望秋
峻峰直愚
王鵬令夢子
老黑貓俞行
 
[ads_url_inside]
 
State Farm Drama
網墨文集
 萬維網讀者->網墨文集->俞力工->正文
 專欄新作
 - 評李登輝的使命
 - 評臺灣外交部制作的
 - 兩岸服貿協議不是左
 - 兩岸服貿協議的受阻
 - 臺灣服貿風波感想幾
 - 臺灣“服貿事件”與
 - 臺灣與烏克蘭有多遠

 
 
重溫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俞力工


重溫19729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繼續閱讀相關資料過程中,本人發現遲至1972929日,中日聯合發表的“聲明”第三條裏,日方還重述了“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壹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波茲坦宣言》第(八)條有關“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島島島、北海道、九州島島、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之內”之敘述,明文規定了“吾人所決定其它小島”。中國作為戰勝國、當事國以及該宣言參與國,自然有決定“日本本土四道之外該擁有何島嶼”的權利。

遺憾的是,當前我國的領土竟是由日本來決定。我們放棄了戰爭賠償,又丟了琉球、釣魚島,換來的是中日外交關系和戰敗國地位。自古以來,或說古今中外,沒有那塊領土是靠遊行示威收復的。   俞力工

 

 

1972.09.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邀請,於壹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訪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務大臣、二階堂進內閣官房長官以及其它政府官員。

  毛澤東主席於九月二十七日會見了田中角榮總理大臣。雙方進行了認真、友好的談話。

  周恩來總理、姬鵬飛外交部長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務大臣,始終在友好氣氛中,以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問題為中心,就兩國間的各項問題,以及雙方關心的其它問題,認真、坦率地交換了意見,同意發表兩國政府的下述聯合聲明:

  中日兩國是壹衣帶水的鄰邦,有著悠久的傳統友好的歷史。兩國人民切望結束迄今存在於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態。戰爭狀態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兩國人民這種願望的實現,將揭開兩國關系史上新的壹頁。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常化這壹見解。中國方面對此表示歡迎。

  中日兩國盡管社會制度不同,應該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關系。兩國邦交正常化,發展兩國的睦鄰友好關系,是符合兩國人民利益的,也是對緩和亞洲緊張局勢和維護世界和平的貢獻。

  (壹)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壹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壹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壹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采取壹切必要的措施,並盡快互換大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系。

  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壹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壹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壹方都反對任何其它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系,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壹步發展兩國間的關系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議,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議為目的的談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    日  本  國

       國 務 院 總 理  內閣總理大臣

        周 恩 來      田 中 角 榮

         (簽字)        (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    日  本  國

       外 交 部 長    外 務 大 臣

        姬 鵬 飛      大 平 正 芳

         (簽字)       (簽字)

                壹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