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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人的尊嚴不可侵犯

謝盛友




溫家寶總理在2010年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強調,“我們所做的壹切,都是為了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尊嚴”二字,盡管姍姍來遲,為胡溫政府第壹次提出,的確來之不易,當然值得稱許,但也不無遺憾。

“更加幸福、更有尊嚴”如何解釋? 壹種解釋是,所有人過去沒有尊嚴,或少尊嚴,現在開始要更有尊嚴;另壹種解釋是,部分人過去沒有尊嚴,現在開始所有人都要有尊嚴。

如果按著人民包括所有的人,就是民主社會的多數加少數,人民的幸福和尊嚴就是每壹個人的幸福和尊嚴。如果讓每壹個人活得更加幸福和更有尊嚴,這句話本身就和人類的文明接軌,與人權相壹致。當然值得稱許。

2007年,國內提出要建立“農民工日”,我立刻撰文指出,歧視可怕,制度化歧視更加可怕。農民,誰是他們利益制度化的代表呢? 如果他們沒有代言人,強勢群體的立法、法規、條例,會使他們越來越弱勢。

奧爾森(Olson)在他的《聯合行動背後的邏輯:公共物品和群體理論》壹本書中提出,只有獨立的和有選擇的動機才能激勵壹個理性的個人在壹個潛在的組織中采取組織方式的行動。也就是說,只有行動產生的利益惠及特定的組織,這個組織才會有人加入並長久的持續下去。根據奧爾森的理論,農民在政治結構中的弱勢,恰恰因為他們人數太多。每人分攤的共同利益太少,而團結的成本太高。對於不利於農民的政策,個別農民只能以怠工或退出對抗。

在權利上不平等,在經濟上就無效率。壹個社會中最大的人群被壓縮了權利,經濟政策就會出現系統性的偏差。

在中國大陸,對農民的歧視還大搖大擺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用法律剝奪農民的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根據這樣的法律,就是4個農民的權利,相當於1個城裏人的權利。在權利上、在政治上,8億農民就變成了2億農民。他們就很難和5億城鎮居民抗衡。

二十幾年前剛到德國的時候,第壹次閱讀到德國《基本法》(憲法) ,心裏非常震撼。德國《基本法》開宗明義:
第1章 基本權利
第1條 人的尊嚴
(l)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壹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德國在憲法的框架下還頒發和實施很多具體保障人權的法律,比如社會福利法、勞工法、家庭法、行政管理法。民告官、官告民、民告民、官告官,都可以通過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勞工法院、家庭法院、社會法院等,直至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去爭取獲得自己人權的保障。

如果公民在感覺到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某種政府行為侵犯時,基本法賦予他“憲法訴訟”的合法權利。德國憲法法院每年受理的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憲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如今在德國,任何人在自己的公民權利受到來自行政、司法等公權利的不法侵犯時,都可以到憲法法院尋求最終的法律救濟。雖是到最高法院打官司,這項最終的法律救濟“門檻”卻非常低,任何人自己就可以去起訴,手寫的訴狀即可,無需繁縟的手續,沒有立案費,也不需要專門的律師代理,因為對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憲審查是憲法法院最重要的職能。

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公民提起憲法訴訟,但是憲法法庭有選擇的自由,它從大量的訴訟中選擇出的那些訴訟申請,其最終判決對於基本法的應用起著指引大方向的作用。畢竟當某項法律違背憲法精神時,每家德國法院都有義務向憲法法院提起“具體法規審查訴訟”。聯邦憲法法院在憲法解釋方面對所有的法院擁有壟斷權。
歐盟逐漸走向政治統壹,若德國法律與歐盟法律沖突,歐盟公民還有更高壹層的憲法訴訟合法權利,即向歐洲法院(der Europäische Gerichtshof )提出。

德國在中世紀和近代借鑒了羅馬法與宗教法,在亞洲日本,臺灣,南韓幾乎是照搬了德國的法律系統,中國大陸能否成功“種植式借鑒”(Verpflanzte Rezeption)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人權保障方面的“違憲審查”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開宗明義: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壹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這裏的人,當然是要指所有人,並有憲法法院作為人權保障,那麼十幾億中國人都會震撼。

寫於2010-2-21,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