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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力工:再談仿造與偽造

俞力工


 再談仿造與偽造

                                                                         俞力工

       兩天前,友人傳來壹份歐盟委員會專員曼德森在清大的講稿,其大意是:歐盟對中國沒有履行其義務不甚滿意。中國的廣泛偽冒不法行為,既打擊了歐盟的競爭力,也傷害到中歐的合作關系。歐盟對華貿易逆差已高達1280億美元,盡管如此,歐盟還受中國的投資限制,同時歐洲的皮包、服裝、專利技術、知識產權等均受到中國的偽冒行為侵犯。此外,它還認為中國向進口汽車零件征收25%的進口稅為不合理。德國的MAN公司為了中方競爭對手仿造德方的大巴外殼設計,將提出法律追究。美國壹方也認為中國的音樂、影片市場約有85-90%為盜版商品所占據,因此將向世貿組織提出申訴…。 

 

       最近,筆者曾提及過,中國的出口金額中,外商占60%左右;巨大順差利潤之中,外商甚至分享80%之多。曼德森提出的逆差數字表面看來非常可觀,卻顯然沒有刪除歐洲在中國的生產基地出口的部分,也沒有考慮歐洲進、出口商在雙邊貿易中賺取的利潤為多少,當然也不會提及中國廉價商品對歐洲消費者降低生活開支、抑制通貨膨脹所帶來的好處,更不會透露歐洲高尖技術、產品對中國的出口限制,實為造成巨大逆差的主要原因。由是,所謂1280億美元逆差,什麼也說明不了。

 

       曼德森打著貿易自由、消除貿易壁壘的旗幟到中國進行遊說,其實應當嚴肅討論的是為何歐盟壹年之內便在紡織品與皮鞋方面限制中國的出口?既然歐盟連這等“夕陽工業”都要加以保護,為何中方就要在汽車零件方面撤消進口稅?八十年代末歐、美洲不也就為了受到進口日本汽車的強大壓力而提出日本汽車部件中必須要讓歐、美產品占有壹定比例嗎?日本汽車工業不也就因此成本大大提高而長年停滯不前嗎?

 

       以下,就專利保護問題,摘錄壹段筆者兩年前提出的評論:

 

       就當世貿組織不斷促進“資金、商品、服務自由流通”(註壹)、“降低關稅”之時,卻要求美國政府把平均定為17年的專利權期限延長至20年。據估計,美國消費者單單在這三年內,將要為居高不下的藥品價格多支付60億美元費用。試想,第三世界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壹般遠在20年以上,西方申請專利的產品、技術也遠遠多於發展中國家,如果再要求落後國家等待20年之後開發同樣產品與技術,或在連續20年之內支付昂貴的生產許可費用,其動機即便不是為了置第三世界於死地,也至少是借此手段永遠保持優勢。反觀早年所有後起追上的東、西方國家(如美、日、德),其發展歷程無壹例外地是靠仿造他國先進產品起家。如今,發達國家雖已遙遙領先,卻故意把仿造、偽造混為壹談,動輒向使用同樣或類似技術的第三世界國家要求賠償或處以罰金。其實,嚴格說來,能夠仿造的技術應當屬於不受保護、不得申請專利的技術。真正的技術,如奔馳汽車、波音飛機,即便讓第三世界技術人員成天坐騎、觀摩、肢解也缺少如法炮制的能力。當前發達國家醫藥界頻繁施用的壹種手段,便是采用某個土著對某種草藥(該草藥甚至經過土著數千年的品種改良)所積累的知識制作藥品,待取得專利權之後,該“知識來源地”便不得生產同樣產品,即便西方藥廠所增加註入的“知識”、“技術”只相當原始知識的千分之壹。同樣的,軟體、軟性知識也是人類知識的積累和共同財產,理當為全人類互相參照利用;更何況隨著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如下載、復制),所謂的“智慧產權”,無論在西方或東方,根本無從保護。因此,嚴格說來,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成為發達國向落後國漫天要價的惡劣手段。鑒於此,第三世界固然應當加強執法,堅決打擊壹切以假亂真的偽造行為;但只要涉及仿造,各當局應當認識到仿造的必然性,由是與其聽憑他人擺布,不如聯合起來據理力爭,強調人類進化過程中最自然的仿造權(right to copy)也屬基本人權!

 

       筆者以為,當前充斥黑市的影碟與音樂碟片根本無需地下工廠進行生產,許多人動點腦筋便可憑家用電腦制作拷貝。西方社會裏,學生互相贈送,甚至私下兜售的活動根本是防不勝防。如此輕易能夠仿造,就無法要求任何壹個政府為了取締無從取締的活動而疲於拚命。國、內外生產方若真有本事,便應當加強加密保護,使輕易復制成為不可能。此外,例如汽車外觀設計,誰能做出客觀判斷,究竟中方競爭對手仿造了百分之多少,自己的設計成分占多少比例,西方的“原始”設計師的主意又是來自何方?鑒於此,當前的世界如要求得公平與正義,必須以取消壹切專利保護為目標。然而畢竟當前的遊戲規則為發達國家操縱和制定,因此作為國際組織的任何成員,均不可能完全無顧他人的反應獨斷獨行。相反,應當在積極參與的情況下,掌握其遊戲規則,並努力使其轉變為壹個更加完善、合理、人道的機制。

 

(註壹)        西方國家區域整合的特點在於執行“資金、商品、服務、勞動力自由流通”,對區域外,則唯獨避免談及“勞動力自由流通”。

(註二)《全球化,自由對民主的侵犯 -兼談中國如何自處》原載《中國評論》20041月號http://blog.daqi.com/article/8658.html

 

2006/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