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指出,社會主義國家在轉型期大量出現的嚴重社會不公,與其特有的社會主義遺產有密切的關系。這些遺產在中國大體包含以下三個方面:第壹,是思想和文化層面上的社會主義的思想和價值體系(或曰“意識形態”);第二,是與上述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壹整套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第三,是經濟和社會層面上的壹筆巨額“國有”資產和壹個以“鐵飯碗、大鍋飯”為基本特征的社會保障體系。
如何對待和處理這些遺產,不僅直接反映著改革的領導者對“社會公正”原則的界定,而且廣泛地制約著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和變化,從而也直接地觸動著人們原有的價值觀念和價值準則,影響著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每壹個人對改革的目標、政策和實施方案及其實際後果的評價。也因之,人們判斷“改革是否公正”,主要就是看在處理或分配社會主義遺產的過程中,各階層、各利益群體乃至各個人在改革中的“實際所得”與其“所應得”、“實際承擔”與其“所應承擔”是否相壹致。
平心而論,在關乎“社會公正”標準的問題上,人們有不同的看法,甚至發生壹些激烈的爭論,原本是情理中事。我們似不妨以平常心看待之。問題在於:從八九年那場矛頭主要指向“社會不公”的政治風波被平息之日起,當局便公開表示了澄清吏治、整治官倒和反對貪汙受賄,以從根本上扭轉社會不公的決心,此後他們亦采取了壹系列措施,但為什麼自九十年代以來,腐敗橫行、社會不公的現象卻反而日甚壹日呢?在筆者看來,問題的答案主要應當從改革的失誤中去尋找。就是說,中國的腐敗和與之相伴隨的社會不公之所以會發展到目前這麼嚴重的局面,根本的原因,是在如何對待和處理社會主義的壹系列重大遺產的問題上,改革自覺或不自覺地偏離、甚至違背了大多數人所能接受或認可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因而改革本身的深化,也便難免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腐敗和社會不公日益積累和日益惡化的過程。
依據筆者的觀察,改革的這壹失誤所導致的嚴重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由此亦引發了與之相應的四種社會緊張或沖突。
第壹,尋租現象泛濫
回首近二十年來的改革歷程,可以發現,其間曾出現過三波令人矚目的尋租浪潮:第壹波始於八十年代實行的價格雙軌制;“官倒橫行”是其最遭人垢病的後果。第二波發生於八十年代中期對國有企業實行的承包制,或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方式對國企所進行的“股份制改造”;這波浪潮的神奇效果之壹,是將尋租的範圍從國內市場擴展到了國際市場。第三波,則彪興於九十年代的“炒股熱”,在昏天黑地的“房地產熱”中達其極致。這三波尋租的浪潮壹次比壹次泛濫,壹次比壹次洶湧,以至終於從汪洋姿肆的尋租大潮中,浮現出了少數擁有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資產的家族和個人!有人據此作出判斷,這標誌著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在中國的完成。[7]
很明顯,尋租現象的泛濫,是基於各級黨政科層組織及其官僚特權的存在。這些特權雖然實際上早已存在,但其突顯出來、以至成為社會輿論廣泛指責的對象,卻是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其原因主要有四:(1)官僚特權及其為害在文化大革命中已經暴露無遺;(2)如前所述,經濟上的改革開放客觀上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前未有的機會和異常廣闊的空間;(3)中國社會已伴隨改革的深化而逐步多元化,因而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日益明顯;(4)知識界和普通民眾的主體意識日益覺醒。
第二,少數人非法瓜分國有資產
這是尋租現象泛濫的最為嚴重的後果!
如所周知,中國大陸自80年代以來,國有資產據說以平均每天大約壹憶元的速度非法流失著,這構成了用以表征“社會不公”的規模和嚴重程度的壹個重要指標。正如許多論者指出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此類社會不公的問題,追根溯源,不能不改變“人治”和官僚特權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現存體制。然而,俄國私有化的教訓也告訴我們,即使進行了相當徹底的民主化改革,也未必保證轉型期國有資產的私有化,壹定能夠按照符合社會公正原則的方式進行。道理很簡單: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使政府完全退出企業,如果不能同時使政府及其官員的行為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監督,則即便是如今天俄國那樣的民選政府,它的各級科層組織及其官僚,也照樣會利用轉型期國有資源再分配的各種機會,猖狂地為自己謀取私利,使尋租現象泛濫成災!在這壹方面,中國與俄國的不同主要有兩點:第壹,中國並沒有公開地進行大規模的國有資產私有化,因而少數有權勢者及其同夥對國有資產的瓜分,往往是以比較隱蔽的方式進行的。第二,由於“公有制”至今在中國仍然是壹個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因此,在如何處理國有資產的問題上,少數人私分國有資產這種不公正的現象,也就不可能不以與現行法律和既有社會倫理原則相抵觸的形式表現出來,從而突顯出它的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首先,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全體人民所有,因此無論如何,在法律上絕不允許將改革變成壹場由少數人廉價、甚至無償剝奪多數人這種名義上的所有權的過程。其次,國有資產“人人有份”的信條,不僅得到了法律的確認,而且也是基於國有資產來源於全體人民共同積累的歷史事實。因此,這種“人人有份”實際上早已積澱為中國社會的壹條基本的經濟倫理原則。這樣,在如何處理國有資產的問題上,改革便不能不受到上述法律的和社會倫理的雙重限制。就第壹重限制而言,少數人廉價、甚至無償地瓜分國有資產屬於非法,當然不可能不引發“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矛盾;而從第二重限制來看,即使改革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在現行法律的範圍內看起來無懈可擊,但假如改革的實際後果令多數人在社會經濟倫理關系上失落了上述名義上的平等地位,而同時又不能在工資收入、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方面得到相應的補償,那末,這樣的改革因其難免演變為“強者剝奪弱者”的過程,它在實際上仍然會被多數人看作不公正,因而也難免遭受多數人的道義譴責。中國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形成、並在九十年代逐步激化的“被剝奪者”與“剝奪者”之間的緊張和沖突,正是在國有資產大量非法流失的宏觀背景下,由上述兩方面的因素交織而成。
由此看來,改革雖然不能不著眼於提高經濟效率(否則又何必進行改革?),但僅僅著眼於經濟效率則是不夠的。除現行法律而外,“社會公正”也是改革、特別是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必須充分予以重視的原則之壹。
不容否認,“公正”與“效率”之間常常有矛盾,但也不盡然。有關的研究表明,分配不公同樣可能對效率起負面的作用。更何況,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實行私有化都可以達到提高效率的目的;能夠提高效率的私有化,需具備相應的經濟環境;而此種經濟環境在中國的成熟則顯然須假以時日。[8]我們應當從俄國倉促草率的私有化過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中汲取教訓,以足夠的耐性期待並促成這種經濟環境的成熟與相對公正的私有化方案的研制。
第三,國企內部上下級關系的不合理變化
這也是國企改革中產生的諸種社會不公現象的焦點或凝聚處之壹。
大家知道,改革前,我國工廠、企業內部的黨政領導與職工之間,雖然並不像公開標榜的那樣,是壹種同誌式的完全平等的關系;但除非是出於政治上的原因,職工壹般不得開除,其勞保和福利待遇也是有保證的。而且,那時工廠企業的領導與職工壹樣,都是依靠工資維持生計,雖然領導的工資可能高壹些,他們當中的某些人有時亦難免“多吃多占”壹點,但兩者實際收入的差別不大──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大鍋飯”。但自八十年代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以來,原先這種“同誌式的關系”便開始逐步向“勞資關系”轉變;勞資之間的緊張以至沖突亦隨之產生,並伴隨改革的深化而呈逐步激化的趨勢。因為廠長經理漸漸地掌握了讓職工下岡、甚至解雇職工的權力;職工的工資、獎金等等,在很大程度上也開始由廠長經理決定了。與此同時,兩者實際收入的差距也以合法或非法的方式迅速拉大。據報道,沈陽市的壹項調查顯示,“有70%的廠長上任後都給自己買了寬敞的住房,82%的廠長配有高檔轎車。”廣州、海口、福州、武漢、南京、西安等城市四百多家高檔娛樂場所的消費,有60%是企業的公款消費9如此的高消費,不要說中國的普通職工,就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顯然也只有少數人才可以做得到。廣大職工對此早已是“義憤填鷹”,這其間雖然不免亦可能含有“紅眼病”的成分,但他們最深刻的失落感,卻可能是來自自己與領導之間相互關系的上述深刻變化。
誠然,自八十年代開始在壹些工廠企業建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廠長經理的權力有所約束,對工人的權益亦有某種保護的作用。但壹則由於廠長經理通常都可以仰仗其上級“靠山”和權力關系網的庇護,二則由於職工代表大會缺乏橫向聯系,難以對廠長經理形成足夠的制衡力量,因此,即使在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和運作最好的情況下,如在某些大型國營企業中,它對廠長經理的約束和對職工權益的保護作用也是非常微弱的。不然的話,在近年來推行股份制的過程中,怎麼可能出現壹部分企業領導竟敢以解雇相威脅,強迫工人購買股票;而壹些工人又怎麼會因無力購買股票而被開除呢?[10]
也許,《勞動法》的公布和實施,將會加強對工人權益的保護。但是,《勞動法》顯然不可能為國企內部上述“勞資關系”的生成提供充分的根據。因為它回答不了,在從原先那種“同誌關系”向“勞資關系”(或“準勞資關系”)的轉變過程中,廠長經理們個人究竟付出了什麼樣的代價、承擔了什麼樣的風險,從而搖身壹變竟成了“資本家”或“資方代理人”?而原先同樣是所謂企業主人的廣大職工又得到了什麼樣的補償,因而便該當壹下子“淪落”為被雇傭者?而對這樣的社會倫理問題,顯然是不能僅僅以“提高經濟效益”來簡單作答的。更何況,在中國目前的情勢下,即使以強力推行了這種對市場經濟固屬必須的從“同誌關系”向“勞資關系”的轉變,國有企業是否壹定能扭虧為盈,也令人懷疑!
第四,社會階層之間的不平等關系
從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價分擔是否相稱的角度來分析,存在於中國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不公,主要表現於下述兩重關系中:其壹,是城鄉關系,亦即城市居民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其二,是官民關系。
筆者在《中國與蘇俄改革的比較研究》中曾經指出,與前蘇聯那種單壹的工業社會主義不同,中國的社會主義是由“農業社會主義”和“工業社會主義”復合而成的。在這種二元結構的社會主義的框架內,中國的農民壹方面承擔著為國家工業化積累資金和為城市提供廉價商品糧的責任,另壹方面,卻不僅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各種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反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諸領域遭受著多重歧視。農民的這種“賤民”狀況,自改革開放以來誠然有所改善,但城鄉之間不公正的差別依然是嚴重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為了“穩定”,政府壹直采取以農村養城市的方針,農村改革的收益,有相當大壹部分被無償用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盡管農民與城市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在改革的頭幾年曾壹度略有縮小,但在城市改革起步以後復迅速拉大。據報道,1997年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是5160元,而農民的人均收入只有2090元。這壹年,城市居民與農民的人均收入之比為2·5,實際仍然維持在改革前的水平上。[11]
(2)若與國營企業相比,政府在信貸、外貿和某些原材料供應等方面,對鄉鎮企業的政策性歧視依然存在。
(3)各級政府及其官員和行政人員,對農民的非法攤派和敲詐勒索,遠比對城市居民為甚。
(4)流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以至社會輿論等多方面,仍然處於被歧視的“賤民”地位。
至於官民之間在收益所得和改革代價承擔上的不公正,盡管我們很難做出量化的描述,然而誰也無法否認,在改革中收益最大的官員及其家族成員,付出的代價和承擔的風險最小;而收益最小的普通百姓卻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價、承擔最大的風險。民眾對此有義憤,首先是因為,在政治不開放和實際存在著特權的條件下,每壹個人的能力和個人努力程度,並沒有通過公平的自由競爭而得到驗證。此外,還有壹個無法掩蓋和不能無視其存在的因素,就是改革的巨大代價,說到底,是來自原有的模式和體制。因此,當評價改革是否公正的時候,不應當、也不可能排除人們去追溯這種“歷史的責任”。而毫無疑問的是,這種歷史責任的絕大部分,應當、也只能由締造並推行了舊模式舊體制的執政黨及其官員們來承擔。這顯然是壹筆不大容易計較清楚的“糊塗賬”;而且,在改革中也應當提倡和鼓勵人們,對歷史的責任問題持寬容的態度。但是,假如改革的收益分配恰好與所應承擔的歷史責任成正比,而改革的代價和風險分擔卻恰好與之成反比,那無論如何都難免遭人物議!或許,這種社會不公難以完全避免,因為改革畢竟不同於革命,它不能不盡力爭取掌權者的認可與合作。問題在於這種社會不公,距離多數老百姓所能容忍的界限到底有多遠?這是壹個需要認真思考和嚴肅面對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