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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正與社會民主主義──“荷蘭奇跡”的啟示

王鵬令


由不公正的改革引發革命,或因嚴重的社會不公而導致改革流產,這在中外歷史上都不少見。前者如沙俄時代的斯托雷平改革,後者如北宋王安石的變法,都是很典型的範例。如果我們把歷史的鏡頭再拉近壹點,則顯而易見,“社會不公”不唯是引發1989年中國大陸那場大規模群眾抗議運動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促成俄國近期政治危機的重要因素之壹(1)。這些歷史事實提示我們,即使不考慮改革的價值目標、而僅從其成敗著眼,也不能不把“社會公正”列入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

值得註意的是,如今中國大陸的社會不公已因官員腐敗的加劇和改革的深化,而遠甚於爆發了大規模民眾抗議運動的八十年代末;種種跡象似已為中國的這個世紀末,預示出某種動蕩不安的前景!那末,究竟應當采取什麼樣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中國大陸日趨嚴重的社會不公和化解由此引發的矛盾,以保證大陸社會的制度轉型能夠平穩地進行呢?據筆者觀察,擺在我們面前的大致有五種可供選擇的方式。

第壹,是意識形態說教和政治運動的方式。這是以鄧小平和江澤民為代表的中共主流派曾經采取和正在推行的方式。改革二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種在毛時代曾屢試不爽的方式,在改革開放的年代已經不靈了。

第二,是把經濟改革局限在舊體制的範圍內,甚至“走回頭路”,“革‘改革’的命”的方式。這是以鄧力群等人為代表的斯大林─毛澤東主義者們所主張的方式。這在已經走上市場經濟的不歸路的中國大陸,無異於癡人說夢,客觀上不可能,對多數人也幾乎沒有任何吸引力。

第三,所謂新權威主義或新保守主義(九十年代中國大陸興起的新保守主義,是壹個流派紛呈、非常復雜的思潮,這裏僅指該思潮中某些代表人物)的方式。主張這兩種方式的,除了某些體制內的改革派人士而外,還有知識界的某些頭面人物。這兩種主張之間最大的雷同,是它們壹致認為,應當在進行市場化改革的前提下,與現政權達成政治妥協,容忍現政權的統治,甚至與現政權合作。但兩者的哲學基礎卻不同:前者似乎是立足於“迷信市場”的自由主義,而後者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李澤厚,則立足於歷史唯物主義,大致屬於原教旨馬克思主義的範疇。不過我們這裏關心的是,他們或公開、或不言自明地壹致主張,應當暫置?社會公正”於不顧,即認為改革中出現的種種社會不公的問題,應該也可以留待大陸的經濟充分發展、甚至實現個人自由之後再去解決。由於反駁這兩種主張的論作幾乎已可以說是汗牛充棟,筆者無意再對它們作詳細的評論。我們這裏只想指出兩點:其壹,八九年中國大陸的民眾抗議運動表明,將社會不公的問題留待日後解決,對於中國大陸來說,恐怕是“壹萬年太久”!其二,最近印尼等南亞國家發生的政局動蕩,至少已經對這兩種主張提出了無可回避的“挑戰”,因為誰都無法否認,這些國家最近發生的極具破壞性的政局動蕩,與這些國家長期存在的嚴重社會不公有直接的關系。

第四,是階級鬥爭和政治革命的方式。目前主張在中國大陸采取這種方式的,主要是在野政治反對派中的壹些最激進的份子。他們認為,壹黨專政和中共官僚特權階級的存在,是中國大陸壹切社會不公正的根源;由於中共至今仍然堅持這種必然產生和維護特權階級及其利益的制度,所以,只有進行打倒中共和推翻壹黨專政的革命,實現民主自由,才能徹底解決各種社會不公的問題。這壹主張顯然以如下兩個判斷為前提:其壹,確認“公正”與“特權”根本對立而不能相容;其二,斷定中共既不可能主動進行、也不可能被迫接受最終將導致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如果從這兩個方面來看,則應當說,這壹主張不僅有其觀念原則上的合理性,而且中共自己長期執政的歷史和中國大陸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現狀,亦為其提供了具有相當說服力的歷史經驗的支持。然而,正如馬克斯·韋伯曾經指出的,這類“激進的革命政治態度”,無不帶有只顧正義而不計後果的偏頗。(2)由於這種革命的方式將使中國大陸很難避免付出過分高昂的代價;而且,參照近代以來中國歷次革命的經驗教訓,其政治結局將究竟如何也不易確定,因此筆者認為,除非中國大陸最終釀成了全局性的嚴重經濟社會危機,多數人接受這壹主張的可能性很小。

第五,是社會契約的方式。這也是本文所推薦的社會民主主義的方式。

簡單地說,這種方式就是主張,在政府的主導和參與下,通過制度化的社會協商對話,來調節和規範各利益群體在改革中的關系變化,以保證改革相對公正地進行。如所周知,社會民主主義本來是十九世紀歐洲社會主義運動的壹個流派。二戰以後,其影響和勢力在西、北歐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如今已占據整個歐洲的大半江山。在此期間,歐洲的社會民主黨人們對其原有的經濟、社會目標和政策,不斷地進行了調整,社會民主主義的“面貌”隨之也發生了壹系列變化。對此,筆者將另著專文加以探討。這裏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有關“社會公正”的問題上,社會民主主義雖然不否認自由主義所主張的“形式公正”的意義,但是它並不滿足於“形式公正”。由於它所關註和代表的,是在自由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的廣大下層民眾的利益,所以,它理所當然地對私產制─自由經濟下實際存在的種種社會不公正持批判的立場。就此而言,他們是十九世紀以來歐洲社會主義思潮和運動之批判傳統的繼承者。然而,他們卻反對借助暴力進行共產革命,而主張在現代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基本框架內,即不是摧毀、而是在保留已有“形式平等”和“形式公正”的基礎上,通過改革和政策調整,為實現“實質平等”和“實質公正”逐步創造條件。戰後西歐和北歐在適度國有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系,就是他們遵循這壹指導思想和經過長期努力而達到的偉大成就之壹。這種成就為廣大勞工階層的擇業自由創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質前提,從而也為在勞資關系方面實現相對的“社會公正”,提拱了壹種制度性的保證。但也許是因為“物極必反”,社會民主黨人們戰後在歐洲推行的“福利社會主義”,也曾遭遇到自己發展進程中的“瓶頸”: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會主義”因其固有弊端逐漸暴露,已經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右翼保守主義於是趁勢而重新崛起。從“鐵娘子”撒切爾夫人執政的英國開始,私有化的浪潮壹時幾乎蔓延西歐所有的國家。與此同時,這些國家原有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縮減。這些改革雖然為顧主們所歡迎,卻不免遭到廣大勞工階層的抵抗。如果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從那時起壹直到現在,西歐國家普遍面臨的壹個社會難題是:政府究竟應當如何處理顧主要求降低勞力成本與雇員要求擴大就業和提高工資福利之間的矛盾,才不失為“社會公正”,因而也才能為勞資雙方都心悅誠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譽西歐的“泡勒德爾模式”(POLDER MODEL),正是適應這種情勢的客觀要求,於壹九八二年在由基督教民主黨和工黨聯合執政的荷蘭應運而生的!所謂泡勒德爾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導下,由政府、顧主和工會三方,通過協商對話,達成旨在刺激投資、增加就業和兼顧勞資雙方利益的中長期政策性協議;此後每壹個會計年度,三方都遵照此壹協議再度進行磋商,就本年度工資增長的水平和其他相關問題達成具體協議;爾後由政府宣布實施。(3)最近十六年來,荷蘭遵照這壹協議,其實際平均工資雖然略低於德國,但荷蘭的經濟不僅壹直以不低於3%的速度持續增長,而且在解決就業問題方面,也取得了令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難望其項背的成就。近年來,德國的失業人口已突破四百萬,為本世紀二、三十年代那場大蕭條以來所僅見;法國的失業率也壹直居高不下;但據歐盟統計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數字,目前荷蘭的失業率是3·9%,僅略高於盧森堡。(4)所謂荷蘭奇跡,就表現於這種鮮明的反差中;而追溯“荷蘭奇跡”的秘密,人們則幾乎是眾口壹詞,將之歸功於荷蘭所創造的以節制工資增長為其基本內容的“泡勒德爾模式”!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布萊爾剛壹登上英國首相的寶座和施萊德剛壹在大選中擊敗柯爾,便屢次聲稱要向荷蘭學習,將“泡勒德爾模式”創造性地引入本國的原因。毫無疑問,就具體內容而言,泡勒德爾模式與荷蘭的具體國情密切地聯系在壹起,因而對其他國家未必完全適用。(5)但是也應看到,這種在荷蘭實際已經制度化了的社會協商對話方式,壹方面以政府幹預和工會的參與,彌補了法律和市場對於實現和維護“社會公正”的不足;另壹方面,由於政府的主導,協商對話壹直以“雙贏”(WIN─WIN)為其出發點和歸宿,因而它也不致傷害、至少不致嚴重地傷害顧主的自由。這樣,它便為人們提示了壹種解決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的新方式,即壹種符合當代政治新思維、因而亦可借以達致相對社會公正的方式。泡勒德爾模式的普遍意義就在這裏。前已述及,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和實行法治,乃是社會公正得以實現的必要前提。因此不言而喻,中國大陸壹黨專政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與“社會公正”不相容的。如果說,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狀況,最好選擇漸進改革的方式,那末,要想公正地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亦應當換壹套思路和辦法,使之走上當代政治新思維的軌道。正如許多論者已經指出的,由於改革的領導者在思想文化上固守業已陳舊破產的官方意識形態而別無創意,中國大陸的價值錯亂和價值迷失的現象,今天已發展到令人觸目驚心的程度。這種“禮崩樂壞”的局面,構成了與改革相伴生的嚴重社會不公的思想文化和社會心理背景。面對這種情況,大陸前衛知識界雖然與“以不變應萬變”的官方不同,自八十年代以來,便花樣翻新,開出了“全盤西化”、“新權威主義”等壹帖又壹帖的處方,但事實證明,當前在中國大陸,不論是哪壹家、哪壹派或哪壹個人,如果試圖“為民立極”,聲稱自己在價值上可以代表或應當代表所有的人,結果都只能落得個貽笑大方的下場!其根本的原因就在於,這種以“先知”或“啟蒙者”自命和進行道德說教的方式,若與日益商業化和多元化的大陸社會相對照,實在是狂妄得可以、也迂腐得可以!據此看來,重要的問題並不是何黨、何派或何人,能夠為全社會確立起壹種共同的、絕對的社會公正標準;而在於能否找到與當代政治新思維相壹致的壹種方式。按照這種方式,所謂社會公正應當在相關利益群體的共同參與下,通過旨在“雙贏”、即兼顧各方利益的協商對話來達成。這種社會公正自然是相對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現實的。正是在這壹點上,荷蘭創造的泡勒德爾模式對中國大陸具有可資借鑒的意義。筆者在《社會公正與社會主義遺產》壹文中說過,當前中國大陸的“社會不公”,集中地表現在尋租現象泛濫、國有資產再分配、國企內部“勞資關系”的生成和社會等級差別等幾個方面。回顧中國大陸與原蘇東國家改革的歷史進程可知,在解決這壹類非常棘手的問題時,不顧社會公正絕對是錯誤的、有害的,但如果執意追求絕對的公正,以至指望某壹個或某壹些人制定出壹個能夠獲得普遍認同的關於社會公正的標準,那也是不切實際的。壹種務實而有效的辦法,就是參照荷蘭的經驗,把問題交予彼此利益沖突的相關各方去商討、去解決,而同時政府又不放棄自己的責任,積極地扮演自己應當扮演的“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角色。由於中國大陸與荷蘭的國情不同,前者要“移植”後者所使用的方式,當然不能不進行若幹相應的改革。筆者以為,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幾項:

壹、政府必須退出企業和“社會”。所謂退出企業,就是政府完全放棄對企業的人事任命和經營管理權,把這些權力統統交給企業自己去掌握。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分開”。所謂退出社會,則是指政府放棄對所謂人民團體如工、農、學、商等群眾組織的壟斷。

二、進行社會改革,即承認大陸社會已經分化為不同的利益群體,允許各群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自由結社。“自由結社”當然可以首先從非政治性的社團(如工會)開始,待條件成熟、取得經驗後,再逐步向政治性團體直至政黨擴展。倘若擔心這樣的漸進式政治改革仍然風險“太大”,那末,至少也應當進行以自由選舉為基本內容的工會改革和其他“群眾組織”的改革。

三、建立旨在協調各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對政府及各利益群體均具有約束力的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為此,政府應當放棄所謂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壹類的政治口號,在功能定位上,將自己確立為“協調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很明顯,以上這些改革屬於政府轉變職能和社會改革的範疇,但在中國大陸也都具有鮮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從後壹種意義上看,則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實行“村民委員會選舉”那樣,為漸進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開辟出又壹個新的突破口。尤其值得壹提的是,建立這樣的制度,將把經濟改革、政治改革和社會改革自然地結合起來,既有利於實現和維護改革的相對公正性,同時也有利於突破政治改革嚴重滯後的僵持局面,因而無疑也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和平穩轉型,可以說是壹舉數得的好事!聯想到中共“十三大”已經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設想,那些設想雖然因受客觀條件的限制,與我們現在所說有不小的距離,但兩者畢竟有相通之處。另壹方面,中國政府已於不久前簽署了有關人權的兩個國際公約。無論如何,這都將促使中國政府在兌現憲法關於結社自由方面有所作為。何況,嚴重的社會不公業已成為當前中國大陸迫在眉睫、不得不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情勢下,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而進行上述改革,應當說不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時機選擇上也是適宜的。

(1998年12月2日初稿,12月8日二稿於荷蘭)註釋:(1)拙作《葉利欽改革的命運與俄國的政治前途》,載《信報月刊》1998年11月   號。(2)馬克斯·韋伯:《社會科學方法論》,時報出版公司,臺北,1991年,第27   頁。(3)De Beer:HetWonderlijke Poldermodel. Socialisme En Democratie,VOL.   54(1997) NO.9,P.375--382.(4)See:EU-Werkloosheid Stabiel Op 10 Pct.NRC HANDELSBLAD Sep.10,1998(5)美國駐荷蘭大使辛西亞·斯奈德即認為,泡勒德爾模式對美國無效。見'   In VS Zou Poldermodel Nooit Werken', DE  VOLKSKRANT,Nov.5,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