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包辦婚姻為法律禁止以來,人們普遍主張婚姻自由,並認為愛情是締結婚姻的基礎。至於愛情究竟內涵為何,與性愛的關系為何,似乎眾說紛紜,無有壹致的看法。
最初,部分人士習慣於“壹見鐘情”的提法,言下之意,愛情是種視覺反應,但是,經過有關科學的調查,發現當前人類擇偶的標準與石器時代別無二致,甚至橫向對比,發達國家與非洲部落也大同小異,即人們擇偶時首先關註的是對方的健康狀態與生育能力。嗣後,又發現人類有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的傾向,即高大者選擇高大者,肥胖者選擇肥胖者,貌美者選擇貌美者…。如此這般,所謂“壹見鐘情”似乎與視覺所造成的神經反應無直接關系,相反的,卻可能是文化教育的結果,壹方面,出於生育健康後代的需要並根據積累的經驗,每個人都傾向於對具有若幹健康特征(健美、性感、膚發有光澤、大胸圍、眼睛明亮又水汪汪、處於生育力最旺盛的23歲左右的女性、安全可靠等等)的異性表示愛慕;另壹方面,卻又能考慮到自身的“局限性”,頗有自知之明地在同類中挑選最可能匹配的對象。
近年來,綜合生物人類學、生物學、神經科學、進化生物學、行為學等專業人士的研究,越來越傾向於相信男女之間性愛的產生深受嗅覺的影響,換言之,即便異性身體散發出來的某些荷爾蒙不為人們所察覺,但仍能夠產生相應的化學反應。例如,讓男士嗅聞含有交配信息素的婦女下體分泌便能提高男子睪丸激素的分泌;對不同的婦女下體分泌,男子可產生不同程度的睪丸激素分泌量;女子傾向於選擇噴灑了含有睪丸激素氣味的座位,而男子則排斥帶有其他男子體味的座位;壹般人皆傾向排斥帶有近親體味的物品…。
這壹系列實驗,或可說明壹定的男女之間的“來電”事出有因,至少,人類不單單是個純情動物或精神動物,而是與大多數其他動物壹樣,相當程度地是個生物化學的奴隸。
談及“精神”,壹般人也往往把擇偶的文化、物資考慮與忠貞、忠誠混為壹談。實際上,脊椎動物中確有不少動物在第壹次交配後便長相廝守。首先,據觀察,大多數鳥類就有很大的穩定性。但是,又據壹些不太服氣的學者的抽查,竟發現有40%的鳥卵非母親的終身伴侶所生。這或許表示,母鳥也向許多婦女壹樣,時有在社會上追求多方面承認的沖動。對此出軌現象,奧地利的著名行為學專家格拉摩(Karl Grammer)發現,尋找婚外刺激的婦女所“挑選”的時刻往往恰好是最易懷孕的排卵期。因此有些專家認為,經常接觸不同的精子,有助於提高卵子的質量和活力。果真如此,男子壹方所特強的嫉妒心和排他性似乎永遠得面對蠢蠢欲動的婦女的挑戰。
就婚外情和通奸方面,男子自有壹夫壹妻婚姻制度以來的記錄更糟。據金賽博士1953年的調查,當時有51%的離婚男子的離婚原因在於妻子出墻;而只有27%的離婚婦女指出丈夫不忠為離婚原因。可笑的是,同批離婚男士的外遇次數高於其妻子的壹倍。
忠貞、忠實,如前所述並非人類所專美。近年來美國幾位專家(如Sue Carter和Thomas Insel)就曾嘗試拿“伴侶關系”特別穩定的土播鼠與最不穩定的山鼠作壹比較,發現土播鼠對腦下垂體後葉荷爾蒙(vasopressin)的感應力特強,而山鼠則相反;同時壹旦土播鼠交配時的上述荷爾蒙受幹擾,交配後便不宜結合為伴侶,而壹旦把該種荷爾蒙感應基因移植在山鼠身上,山鼠便較願擔負社會責任與配偶責任。這些實驗說明,即便是貞操、忠心,也可能是生物化學的奴隸。人類之所以需要這種荷爾蒙和需要安全可靠的伴侶,完全可能是因為懷胎過程特長,子女成長特慢,因此穩定的伴侶關系有助於人種的安全成長和延續。
有關學者在研究幾種腦下垂體後頁荷爾蒙的過程中,不幸又發現這些主宰感情的荷爾蒙的分泌與感應並非永恒不變,往往,在時空條件改變的情況下,其供應與感應也會隨之相對增加或減少。該現象,或可對“移情別戀”行為添加學術的註腳,對離婚率超過50%的美國人和30%的西歐人說來,則更加是振振有辭。
如果上述生物化學反應的確也對男女關系發生作用,那麼,即便情侶對相互之間的吸引力來自何處並不自覺,所導致的性愛關系應當屬於感性範疇。據壹般人對性愛的描述,從緩和性壓力到產生精神氣爽和互相感激效果的光譜範圍似乎有無限的大,同時,不幸每個人在擇偶期間由於受到的時空限制又無法接觸到盡可能多的潛在對象。於是,如果不考慮到性愛之外的其他因素,只要配偶壹旦選定(不論是否締結婚姻),其後隨著時空條件的改變,接觸到其他“感覺更加良好”的對象的可能性也是無限的多。除此之外,每個人的生理變化(如荷爾蒙)也可能導致品味的改變,這壹切因素說明,感性的事只能神會、無可理喻,甚至即便有充分的生物化學依據也說不清。
如果拿人類這高等動物與其他動物作壹對比,不難發現人類的性行為是唯壹不受周期性性沖動所約束的。人類的性活動何以能夠脫離氣候、時節影響,何以能夠隨時收發自如,迄今為止學術界仍然沒有作出使人滿意的解釋。然而真正令人感到離奇的,倒不是人類可能在此基礎上產生不同於其他動物的愛情與性愛,而是,即便男女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性愛基礎,卻可能出於種種文化因素與經濟考慮,而拒絕結為伴侶。以過去維系了將近三千年的包辦婚姻制為例,人類社會就完全可以為了財產關系而長期踐踏愛情與性愛,甚至不顧包辦婚姻所支配的對象是否具有健康的體格,由是把兩性關系降低到低等動物之下。從另壹個角度觀之,整個包辦婚姻時期似乎也只有甘冒風險、進行通奸的男女才真正是憑著自然的喜好、兩相情願地結合,擺脫金權的束縛,起碼享受著低等動物的自由。
如果暫且拋開性愛不談,而綜合現代人對愛情的闡述,壹般不外是指出:戀愛對像的身體健康,有經濟基礎,安全可靠,有共同信仰、興趣、愛好與話題,願意親近甚至占有…。與性愛截然不同的是,所謂愛情的基礎,分解開來多屬理性範疇的考慮,而這理性世界恰好就是人與非人類之間最明顯的分野。尤其凸顯的是,人類可以通過物資的無限占有而占有無限多的人(不論是合法、非法),也可為了取得物資的充分保障,而充分犧牲本能的喜好。至於在其他文化與精神條件基礎上建立的愛情(如興趣),似乎在沒有壹定程度的性愛支撐、搭配的情況下,就很難經得起生物化學反應的考驗。
古今中外,男女之間獲得和諧的性愛又始終不渝的人數其實是少之又少,求得性愛又與愛情統壹者更是鳳毛麟角。有趣的是,人類社會壹方面能夠努力通過各種藝術表現給自己提供充分的精神畫餅;而另壹方面卻能夠制定嚴密的法律、道德規範限制對愛的追求。有鑒於此,壹個理想的社會應當是個弱勢群體消失、人人有充分物資保障,人人能自由發揮生理特點的生活環境,在那裏,尤其是婦女,除了對擇偶、生育、性愛具有充分的決定權之外,應當不再把男人當作依賴或競爭的對象;至於男子,當然也能夠從是否對壹定婦女產生良好的生理與精神反應,對她投出支持或反對的壹票。
(完)2001/3/28 |